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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競業限制?
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,在離職后一定期間內不得生產自營或為他人生產、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及業務,不得在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。 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哪些? 僅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。 競業限制期限有多長?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競業限制期限,但是最長不超過2年。 競業限制如何經濟補償? 勞動者離職后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,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按月支付經濟補償,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;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,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,可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%支付經濟補償。 競業限制的責任和義務如何處理? 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,應當按約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。 如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? 當符合以下條件,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: 1、用人單位遲延支付經濟補償已達3個月; 2、遲延支付是由用人單位原因所致。